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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龚某某,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龚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19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龚某某,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魏某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龚某某、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