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袁选才与刘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选才,刘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袁选才,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刘震,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选才诉被告刘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选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选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选才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