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环与迟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环,迟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李环,女,1972年6月18日生。被告迟晓明,男,1989年3月16日生。原告李环与被告迟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晓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18日,被告因和购买汽车向原告借款7万元,此款商定于2013年2月18日归还,还款期限到后,被告违约未还。原被告又重新约定该7万元借款于2014年10月1日由被告偿还给原告。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以种种借口推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7万元。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欲购买汽车于2012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双方原本约定该款于2013年2月18日归还,后因被告无钱归还,被告又于2014年1月13日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条,约定该7万元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偿还给原告。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在案为凭,该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日偿还借款,现还款期已过,被告仍未还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环借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于 伟人民陪审员  韩立民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