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修理厂与姜久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修理厂,姜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修理厂,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投资人杨军,该厂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姜久军,男,1986年3月11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攀枝花市鑫通运汽车修理厂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0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