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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俊慧、郑谭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010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轶群。委托代理人刘常慧,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俊慧。被告郑谭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俊慧、郑谭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俊慧、郑谭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1.49元,减半收取600.75元,由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晟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