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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戴建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刑财字第80号被执行人:戴建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戴建红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已委托其他法院进行财产查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