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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分行与师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师贵花,任新建,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法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雷元朝,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聂晋钢,任该行营销部经理助理。被执行人师贵花,女,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环秀村人,农民。被执行人任新建,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郑村镇北落村人,沁和能源集团永红煤矿职工。被执行人王小红,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沁水县中村镇松岭村人,沁和能源集团永红煤矿职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与被告师贵花、任新建、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泽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师贵花一次性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55706.5元,任新建、王小红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3.5元,由被告师贵花、任新建、王小红负担。判后被告未履行,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师贵花、任新建、王小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未履行。2012年5月28日师贵花交来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03.5元及执行费740元,后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借款本息。于2012年12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4月1日恢复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47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735元,由被执行人师贵花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段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