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87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玉仙,顺平县城关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冀海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玉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2008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7日生育男孩,现随被告张某生活。由于双方彼此脾气性格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经中人劝和,勉强共同生活在一起。2014年12月30日深夜,被告张某听信闲言到原告单位质问并对原告殴打,致使原告孟某某住院,出院后原告便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张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猜忌并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夏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27日生育儿子张天泽,现随被告张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顺平县民政局证明予以佐证。原告主张,2014年12月30日,被告因听信闲言到原告打工单位与原告发生冲突,造成原告受伤住院,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放弃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在顺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贷款12000元(五户联保)、借东南蒲村陈玉聪6000元、借原告母亲张春茹8000元。原告针对以上主张,提供保定市思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证明一份、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短信记录、顺平肥农户自立服务社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