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浔民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少初字第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佳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原、被告需庭外和解,申请延期审理15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5日育有三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三婚生女均与被告一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始终不让原告探望三个女儿,严重影响女儿的心理健康成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1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晚由原告将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接回原告住处,周日晚由原告将三个女儿送回被告家中。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父女关系;3、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证明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三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经庭审质证,被告刘某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刘某甲辩称:因抚养三个女儿负担较重,如原告能抚养一个女儿,就同意原告探望小孩。被告刘某甲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5日育有三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三婚生女均与被告一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始终不允许原告探望三个女儿,故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虽已离婚,但从有利于婚生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让婚生子女在得到父爱的同时,也得到母亲的呵护。原告诉请每周探望三个女儿一次,时间为一天(周六晚至周日晚),本院认为该探望方式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每周探望女儿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晚七点前到被告刘某甲住处接女儿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每周日晚七点前将三个女儿送回被告刘某甲住处,被告刘某甲应予协助。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