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兴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