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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月凤与李帅、雷业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月凤,李帅,雷业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梁月凤。被执行人:李帅。被执行人:雷业科。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月凤与被执行人李帅、雷业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雷业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雷业科、雷业学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火炬一支路11号富达花园6栋1单元1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