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