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文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枝,男,1957年5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中阳县,住山西省中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释放,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5]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文枝酒后驾驶晋J×××××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一广场北环天桥下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文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刘文枝的供述及交待材料、查获经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枝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车辆行人较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文枝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