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2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22761号原告杨×,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书志,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原告杨×与被告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23日育有一女杨×1。2008年3月被告携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原、被告之间已无感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常×于200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23日生一女杨×1。原告自述2008年3月被告携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另查,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16623号判决书,驳回原告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本院再次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曾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维系,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夫妻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本案之前原告已经就离婚问题提起诉讼,更是印证了上述判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杨×与被告常×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杨×负担(已���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王振中代理审判员  王 凡代理审判员  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