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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凡民因与被上诉人徐天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凡民,徐天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凡民,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天行,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林涛,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淮阳县上诉人李凡民因与被上诉人徐天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李凡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凡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李凡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王 霞代理审判员  王改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