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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华、刘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丽华,刘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组***号。被执行人刘万洪,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迎宾西大街**号*单元***室。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0289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