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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蕾与灵石县坛镇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蕾,灵石县坛镇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蕾被执行人:灵石县坛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灵石县坛镇乡。法定代表人郝常胜,该乡乡长。申请执行人张蕾与被执行人灵石县坛镇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蕾以“由于本人与太原恩光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手续尚不完善”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灵石县坛镇乡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张蕾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官审 判 员  王志强代审判员  郭东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兼书记员  郭东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