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风光与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刘洪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光,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刘洪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716号申请人张风光。被执行人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洪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城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潍坊恒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满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