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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明荣与吴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荣,吴远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彭明荣。委托代理人:汪武祥。被告:吴远庆。原告彭明荣与被告吴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被告吴远庆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经催讨,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远庆给付原告彭明荣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远庆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世文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科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