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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金燕与付中华、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付中华,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金燕,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中华,男,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阮玉东,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82号。负责人李栋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燕与被告付中华、柘城县昌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金燕负担。审 判 长  王蕴莉审 判 员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