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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小龙诉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034-3号原告王小龙,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48号军干家属院。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建材市场郭家村商业街13、14号。法定代表人刘树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10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告西安豪沃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K87**号一辆面包车的查封。二、依法解除对提供担保的原告王小龙在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分社的存款30110.87元的冻结,账号:2703022001109000521362。审 判 长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惠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