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奉执字第5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姚四明与上海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四明,上海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22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5228号申请执行人姚四明,男,1960年7月19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姚四明与被执行人上海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住所不明,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