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杨一×与杨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杨×&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原告杨×诉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么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洪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