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x、马xx与李xx、郭xx、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马xx,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23-2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xx,女,汉族。被执行人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住所地城固县x路中段。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刘x、马xx依据(2014)城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申请执行李xx、郭xx、x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万元及利息。申请支付令费9573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0日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调解书在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李xx、郭xx的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300万予以冻结。禁止其处分。该案财产涉案人员广、金额巨大,正在处置变现中。申请执行人刘x、马xx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确定由郭xx、李xx偿还刘x、马xx借款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