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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鹏创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第三人张贺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鹏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张贺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6692号原告赤峰鹏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娄丽丽,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渔业大厦*楼。负责人黄柏,经理。第三人张贺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鹏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第三人张贺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鹏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第三人张贺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鹏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鹏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第三人张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