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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清军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清军,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郑清军,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广生,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清军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山劳人仲调字(2013)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补偿金38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权利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浑执字第722号,执行标的为3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白山热电有限公司有到期收入,我院依法冻结38万元,现协助人白山热电有限公司已将款汇入我院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浑执字第7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