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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交法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交法民初字第409号原告任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