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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春花与陈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春花,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71-2号申请人邱春花,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陈梅,女,1967年4月12日出��,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7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陈梅驾驶的“皖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杨彩文所有的“皖C×××××”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4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梅驾驶的“皖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