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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袁连青、杨军与杨军、殷高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连青,杨军,殷高林,杨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袁连青(清),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军,农民。被告殷高林,市民。被告杨国珍,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告袁连青(清)与被告杨军、殷高林、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告袁连青(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连青(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连青(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袁连青(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