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袁连青、杨军与杨军、殷高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连青,杨军,殷高林,杨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袁连青(清),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军,农民。被告殷高林,市民。被告杨国珍,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告袁连青(清)与被告杨军、殷高林、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告袁连青(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连青(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连青(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袁连青(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