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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章培德与钱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培德,钱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686号原告章培德。委托代理人钱永建,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丽萍,现下落不明。原告章培德与被告钱丽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永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丽萍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5月16日、7月8日,被告分别具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500元、35000元,时双方口头约定各笔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合计8550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5月16日、7月8日,被告分别具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500元、3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钱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855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其长期拖欠,显属不当。现原告持条索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丽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培德借款8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朱 丹人民陪审员  印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