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与释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释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张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晓青,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释觉生,曾用名杜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释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山西星联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