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志艳与朱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艳,朱美静,黎玮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2号原告张志艳。被告朱美静。被告黎玮晔。原告张志艳与被告朱美静、黎玮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志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美静、黎玮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13年11月15日,朱美静因生意缺少资金,向张志艳借款350000元,承诺半年后给付,到期后,张志艳多次向朱美静催要,但朱美静迟迟没有给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请予以支持。诉讼请求:1、判令朱美静、黎玮晔给付张志艳借款35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朱美静、黎玮晔未答辩。张志艳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2013年11月15日欠条一张,证明朱美静在张志艳处借款350000元约定6个月偿还,朱美静至今没有偿还。被告朱美静、黎玮晔未质证。被告朱美静、黎玮晔未提供证据。通过对上述证据质证与分析后,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美静向张志艳借款350000元,借款用途为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朱美静于2013年11月15日给张志艳出具欠条一张。另查明,朱美静与黎玮晔于2005年8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日登记离婚。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朱美静向张志艳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朱美静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朱美静向张志艳借款时,朱美静与黎玮晔是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张志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美静、黎玮晔共同偿还原告张志艳借款3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邮寄费48元,由被告朱美静、黎玮晔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张志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福滨审 判 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