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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立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戴和信诉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村村民委员会、龙泽武等土地经营权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和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立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和信。上诉人戴和信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和信称:一、上诉人在1981年至1987年承包土地期间,各项税费都按时完成,虽然上诉人的妻子和孩子后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上诉人的户口一直在陆逊湖村一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村村民委员会不应该收回我们的土地。二、依据法律的规定,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上诉人的土地证期限到2000年,因村委会收回了上诉人的土地,也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和变更登记,上诉人没有土地可以耕种。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陆逊湖村村民委员会强行将上诉人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人,村委会和承包上诉人土地的村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赔偿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定赤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戴和信虽诉请法院判决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陆逊村村民委员会、龙泽武等返还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并由刘四海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但其目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戴和信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戴和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海兰审 判 员  左光兴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