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郑强与周红志,陈祖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强,周红志,陈祖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志。原审被告:陈祖建。上诉人郑强与被上诉人周红志、原审被告陈祖建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强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郑强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上诉。郑强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某号,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审裁定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陈祖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某号9,故被上诉人周红志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郑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