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付继宝等与被申请人方先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继宝,徐秀竹,方先明,汤桂平,陈立新,左钟和,祖朝胜,花传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付继宝。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秀竹(系付继宝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方先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汤桂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立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左钟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祖朝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花传来。再审申请人付继宝、徐秀竹因与被申请人方先明、汤桂平、陈立新、左钟和、祖朝胜、花传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继宝、徐秀竹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申请人认为是错误的。方先明系陈立新所请,报酬也是陈立新与其协商,且报酬不是在申请人处领取,而是由陈立新在收购毛竹人处直接领取,在现场也是由陈立新安排、指挥,方先明等人均听从陈立新的指示,最后报酬也是由陈立新支付,因此,申请人与方先明等人之间没有发生法律关系,申请人不是雇主,方先明等人也不是为申请人提供劳务。因此,申请人与陈立新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申请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汤桂平在事发时存在重大过失,是其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方先明受伤,因此,应由汤桂平和陈立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均在外务工,没有收到参加诉讼的通知,原审以公告形式送达,致申请人未实际参加诉讼,因此,对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申请人没有实际向法院举证和说明,原审判决也未查明本案的事实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据此要求泾县法院再审。本院认为:方先明、汤桂平、陈立新、左钟和、祖朝胜、花传来为付继宝、徐秀竹砍伐毛竹,且平均分配劳务报酬,原审认定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审理中,因付继宝、徐秀竹下落不明,我院公告送达,程序合法。综上,付继宝、徐秀竹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继宝、徐秀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刘莉荣代理审判员 柳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