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祖X、陈X抢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刑终字第00073号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原审被告人祖X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祖X、陈X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祖X、陈X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原审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X撤回上诉。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玲代理审判员 薛春来代理审判员 项广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