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仲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仲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号。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爱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决定受理。在宜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通过宜昌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价值32万元的楠木。担保人褚华锋为申请人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滨江分理处的存款5万元及位于宜昌市红星路7-3-103号的住宅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宜昌市锦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价值32万元的楠木。二、冻结担保人褚华锋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滨江分理处的存款5万元(账号:17×××46);查封担保人褚华锋位于宜昌市红星路7-3-103号的住宅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 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