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某、杨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苗某,杨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490-1号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苗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某、杨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苗某的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闫某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苗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闫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苗某、闫某各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苗某、闫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苗某、闫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苗某、闫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苗某、闫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