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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某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某某甲,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湘法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钟某某甲,男。被申请人刘某某,女。申请人钟某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强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4月7日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钟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某某甲诉称:被申请人刘某某系申请人之妻。1990年,被申请人母女来到申请人家,女儿半岁后由申请人取名钟某某乙,后两人在湘乡市山枣镇望岳村和山枣镇派出所上了户口,并共同居住了几年。1997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刘某某趁申请人不在家时带女儿钟某某乙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系事实婚姻。经湘乡市山枣镇人民政府、山枣镇望岳村村委会及山枣镇派出所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自1997年携女儿钟某某乙外出,至今未归。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刘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事实婚姻,申请人主体资格适格。经湘乡市山枣镇人民政府、山枣镇望岳村村委会及山枣派出所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人钟某某甲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