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州��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朝鲜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0日被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辉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持当日T180次广州至长沙的火车票在广州火车站准备乘车,在一楼大厅安检处进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绑在腰间的夹克外套的前左下口袋内查获外用一个印着蓝色花纹的白色卫生巾袋装住、内用白色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和红色丸状物各一包。经鉴定,白色晶状物和红色丸状物共净重10.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持当日T180次广州至长沙的火车票在广州火车站准备乘车时,在一楼大厅安检处进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绑在腰间的黑色夹克外套的前左下口袋内查获外用一个印着蓝色花纹的白色卫生巾袋装住、内用白色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和红色丸状物各一包。经鉴定,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10.5克、红色丸状物一包净重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车站派出所民警雷某某、刘某某证言,2014年10月18日20时两人在广州火车站大厅安检处防范时,看见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于是对该男子进行盘查,在该男子绑在腰间的黑色夹克外套的前左下口袋内查获外用一个印着蓝色花纹的白色卫生巾袋装住、内用白色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和红色丸状物各一包。经查,该男子叫金某某。2、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白色晶状物和红色丸状物各一包、苹果牌4s型和诺基亚牌1000型手机各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及黑色夹克外套一件。3、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顾某某、彭某某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4)12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携带的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10.5克,红色丸状物一包净重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被抓获后,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其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5、被告人对自己携带的毒品的照片和乘车使用的车票辨认无误。6、被告人的供述,2014年10月18日20时许,其持当日T180次广州至长沙的火车票到广州火车站乘车,在一楼大厅安检处进站时被民警盘查,民警从其绑在腰间的黑色夹克外套的前左下口袋内查获外用一个印着蓝色花纹的白色卫生巾袋装住、内用白色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冰毒和麻古各一包。这些冰毒和麻古是用于自己吸食的。7、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1)阿刑初字第47号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金某某的前科和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妥,不予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在判���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二、扣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物10.5克和红色丸状物0.4克,均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金某某的苹果牌4s型和诺基亚牌1000型手机各一部变价后作为罚金,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金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卡内人民币均作为罚金,上缴国库(超出部分予以发还)。扣押被告人金某某黑色夹克外套一件,发还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 亚 峰人民陪审员 梁 敏 勤人民陪审员 何���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易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