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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钱广遂、杨美林等与南通普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维美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广遂,杨美林,严云南,南通普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维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钱广遂。申请人杨美林。申请人严云南。委托代理人陈文清,南通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南通普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景新城35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马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南通维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390号美丽华商业广场8幢0911室。法定代表人於善华,总经理。申请人钱广遂、杨美林、严云南与被申请人南通普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维美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钱广遂、杨美林、严云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普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维美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广遂、杨美林、严云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普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维美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