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二军与赵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二军,赵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托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董二军,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赵二峰,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董二军与被告赵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二军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2%,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此后,被告一直不按约定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但被告一直拖着不给,时至今日,被告也未将借款偿还于原告。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8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68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支,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0.2%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因被告赵二峰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所举的证据形式、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赵二峰立据向原告董二军借款28000元、月利率为0.2%,同时约定该款即要即还。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以上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680元的主张,因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0.2%,因此,利息应按照借条约定的月利率0.2%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赵二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二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董二军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2%计算)。二、驳回原告董二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元,由被告赵二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冬审 判 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赵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