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林怀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林怀树,林怀桂,程波,曹友智,吴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阜东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程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怀树。被执行人林怀桂。被执行人程波。被执行人曹友智。被执行人吴章华。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林怀树、林怀桂、程波、曹友智、吴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滨海县,且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指定滨海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林怀树、林怀桂、程波、曹友智、吴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李如旭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