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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甲利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甲利,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赵甲利,成年,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鹿凡伟。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负责人:李永。申请执行人赵甲利申请执行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民初字第657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民初字第6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