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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褚群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褚群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83号原告: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后岸村。法定代表人:XX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云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群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褚群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褚群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褚群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浙江曙光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