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胡金刚与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刚,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刚,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有机器设备拍卖款要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器设备拍卖款4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