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农民,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委托代理人李彦佳,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现在山西省怀仁县下寨戒毒所戒毒。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佳,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2010年9月15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8月16日生育长女董某某。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尽丈夫义务,不给生活费。一年多被告不回家,经马军营派出所查户,才得知被告多次吸毒,现在朔州市怀仁县下寨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暂住马军营村;2、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女儿出生日期。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9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董某某(2012年8月16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吵闹,产生矛盾,2013年9月17日因吸毒被送怀仁县下寨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的马军营村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7月至今暂住该村村民宋日全院;2、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3、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4、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证明婚生女董某某出生时间;5、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正在接受改造,解除婚姻关系不利于被告悔过自新,且长女幼小,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以认可,但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