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广谊与张国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广谊,张国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彭广谊,农民。被执行人张国竹,个体养殖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8619.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春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