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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大康与魏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康,魏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陈大康。委托代理人杨波。被告魏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康诉被告魏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娴(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