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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金喜臣与顾金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喜臣,顾金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金喜臣。委托代理人金力庚(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金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负责人罗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慧,该公司职员。原告金喜臣诉被告顾金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梅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喜臣的委托代理人金力庚、李雪,被告顾金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喜臣诉称,2014年11月3日19时30分许,顾金宽驾驶津c×××××号轿车沿范庄子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静海县范庄子村道南环北侧牌坊下,撞前方行人金喜臣,致车辆损坏,金喜臣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顾金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金喜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349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护理费9560.05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770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顾金宽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对于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非指定医院的用药,金额请求法院依法核实。营养费同意25元/天标准。误工费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不予认可,且误工期限没有医嘱和鉴定报告的证明,工资表上应有村委会的盖章,且应提交村委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护理费应提交护理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且应天津市静海县范庄子蔬菜批发市场出具的营业额的证明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应该提交进出帐的流水证明;护理费同意按照居民服务业赔偿。交通费过高,请法院酌定。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核实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酌定。不承担鉴定费。被告顾金宽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时我驾驶的车辆为我所有,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同意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事故后,我为原告垫付了10144.50元的现金。当庭提交原告方打的收条一张。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9时30分许,顾金宽驾驶津c×××××号轿车沿范庄子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静海县范庄子村道南环北侧牌坊下,撞前方行人金喜臣,致车辆损坏,金喜臣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作出公交静城2014(19141103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金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金喜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天津市静海县医院住院治疗34天,支付医药费43498.17元,其中被告顾金宽垫付10144.50元。本次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金喜臣盆部损伤符合ⅹ(10)级伤残。2、金喜臣应自外伤之日其营养期需90日,护理期需60日。原告金喜臣系静海县静海镇范庄子村村民,静海县静海镇范庄子村民委员会出具、村主任签字的证明,证实原告金喜臣从2011年2月至2014年11月3日在村里从事村内卫生工作,月工资1800元,事故后停发工资。原告金喜臣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另查,津c×××××号轿车登记车主和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顾金宽,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通知书、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村委会证明、工资表、票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认定被告顾金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金喜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因津c×××××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故被告顾金宽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非医保用药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因其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不应作扩大解释,而保险条款中并未直接载明医保外医疗费属于免赔范围,且原告的医药费是原告医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病的实际支出,患者的用药为救助伤者的部门作出的诊断,为救助伤者所必需,因原告无法对医保类或者非医保类药品以及用药作出判断和选择,被告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类药品不予赔偿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对其确定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护理人事故前的收入情况及其因护理原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故护理费的标准本院酌情支持参照2013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每天78.24元计算。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伤情、住院时间、复查次数,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600元。根据原告伤情及其年龄,原告请求的营养费本院酌情支持按照每天4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事故前有固定收入,且事故后所在单位停发工资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故原告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伤情,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规定,本院酌情支持误工期限6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此事故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结合原告伤情及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依法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综上,原告损失依法认定如下:医药费4349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100元/天×34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误工费3600元(原告月工资1800元/月÷30天×60天),护理费4694.40元(按照2013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业78.24元/天×60天),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7702.50元(2013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05元/年×5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元,交通费酌定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金喜臣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3600元,护理费4694.40元,残疾赔偿金770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合计30596.9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金喜臣医药费3349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500元,以上合计42998.17元的80%,即34398.54元。三、原告金喜臣返还被告顾金宽10144.50元。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被告顾金宽承担179元,原告金喜臣承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梅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百度搜索“”